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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陶*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因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行诉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陶*所诉的事实和理由,系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以外的第三人因房屋租赁而引起的纠纷,是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陶*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陶*上诉称:陶*于2009年4月1日与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头营社区二组签订租房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陶*因投入巨资进行装潢,故在合同到期前与二组村民代表友好协商,愿意根据市场行情增加租金继续承租,海陵区城西街道头营社区二组和所属22名股民也愿意与陶*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但区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利用上级的压力以两委会决定的借口逼迫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头营社区二组违背真实意愿起诉陶*,迫使陶*交出所承租房屋,陶*要求确认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压迫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头营社区二组诉陶*搬出承租房屋行为违法。原审法院未经听证和庭审,违反程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对村民、组民代表联名向原审法院书面强烈要求撤诉的申请,对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某领导以政府和党组织的名义召开会议,形成否定陶*与出租人续租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头营社区二组进行诉讼。陶*认为,村民、组民自主、自治经营的合法财产,不应受到政府和党组织个别领导的干涉。而且在作出决议后,在应诉过程中,城西街道办领导仍然滥用职权干涉联名上书的村民和组民,并阻止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头营社区二组组长出庭作证,进一步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习总书记“将政府和个别领导的权力关进笼子里,还权于民的依法治国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压迫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头营社区二组诉陶*搬出承租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陶*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陶*认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压迫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头营社区二组起诉其搬出承租房屋。该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陶*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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