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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薛*龙诉泰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薛**以泰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理由为:起诉人向江**委罗书记写信投诉兴化市人民政府十二年行政干预起诉人信访事项受理,对起诉人信访事项乱转交、假受理、假终结办假案,兴化市人民政府未按承诺的政策履行义务,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一、泰州市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将起诉人的信访事项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受理,未按规定向起诉人出具告知书,行政不作为。二、泰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兴化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任由下级政府十二年来对起诉人信访事项乱转交、假受理、假终结办假案,违反《信访条例》行政不作为,泰州市人民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泰州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投诉兴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楚水宾馆职工置换改制方案(兴改办(2003)31号)违法错误的侵权事实不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从法定程序、政策依据、事实结果三方面核实,泰州市人民政府违反《信访条例》不履行义务,纵容下级政府乱作为、不作为。四、起诉人多次投诉兴化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的经济补偿金等13340元多次造假,泰州市人民政府未对下级政府多次造假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调查核实,而是任由下级自己查处自己,导致下级重复造假,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综上,泰州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投诉多次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义务,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泰州市人民政府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义务的行政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u0026ldquo;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起诉人薛**认为泰州市人民政府对其投诉多次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义务,行政不作为而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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