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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唐**、朱**以泰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唐**、朱**以泰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理由为:起诉人是被错误下放的公费教师。中**央《转发**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调整教育事业和精简学校教职工的报告》确认起诉人属于错下放。针对错下放,中**央文件、**务院文件[91]20号、[91]人字第403号文件规定:“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清情况,合理予以收回,后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社会保障局无视**中央、**务院文件精神,践踏信访条例,拒不执行,以泰政复核(2014)39号复核意见不支持起诉人的请求,属于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泰政复核(2014)39号复核意见;2、享受退休教师同等养老、医疗保障,予以补发一切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唐**、朱*成就所诉错误下放,要求享受退休教师同等养老、医疗保障、补发待遇事项,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唐**、朱*成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起诉人唐**、朱*成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泰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泰政复核(2014)39号《关于唐**、朱*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唐**、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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