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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诉泰州**理处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诉泰州**理处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泰州市房产管理处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法院要求起诉人变更被告,徐**拒不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于法无据。为何不是适格被告,没有释法说理,更不能让人接受。泰州**理处确实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是具有行政管理类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泰州**理处向泰州市物价局提交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兴业三期(森园小区)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申请报告》等政府材料都足以证明泰州**理处是森园小区住房工程的建设单位,泰州**理处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徐**认为泰州**理处系森园小区的建设单位,要求泰州**理处公开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授权委托出卖森园小区住房情况、委托江苏**限公司代建情况、向泰州市物价局申请核定森园小区经济适用房价格、是否委托其他单位代售、是否委托其他单位在小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同时重复收取燃气初装费等信息。因上述信息并非法律法规授权泰州**理处履行的职责范围,故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对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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