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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孙**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孙**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主要理由为:2009年8月17日,起诉人因不服泰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江苏省人民政府收到起诉人的申请后未依法作出裁决决定。2009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中止裁决通知书(苏**中字(2009)第2号),属于行政不作为,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中止裁决通知书,要求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孙**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hellip;u0026hellip;(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u0026rdquo;。本案中,起诉人孙**所诉中止裁决通知书之事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孙**之起诉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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