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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栾**行政其他一案的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栾**行政其他一案,泰州医**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泰开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07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栾**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栾**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一审法院起诉称:由于房地产开发需要,对其住房进行拆迁。栾**和儿子是本地常住户口,都有二轮承包田,享受生产队各种生活分配待遇,按规定拆迁应该享受住房分配待遇,因地方政府歧视未能享受同等分房待遇。现不服被起诉人的处理意见,提起诉讼,要求被起诉人安置218平方米住房。

一审法院认为

原一审法院认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栾**所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栾**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栾**上诉称:信访答复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律规定,被起诉人侵犯了栾**及儿子的合法住房权益,违反男女平等原则,请求予以立案。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栾**对野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栾**反映女儿栾**享受拆迁政策不合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栾**向原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法律依据,原一审对栾**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栾**的上诉意见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栾**申请再审称:信访部门答复与事实不符且违法,被起诉人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求再审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栾**反映女儿栾**享受拆迁政策不合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栾**就该答复意见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栾**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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