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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行诉初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泰中行诉终字第001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裁定不予受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据此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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