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詹**、詹**等与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詹**、詹**、詹**、吴**、陆**、詹**诉兴化市临城镇人民政府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兴**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泰兴行诉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詹**、詹**、詹**、吴**、陆**、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2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詹**、詹**、詹**、吴**、陆**、詹**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3年11月22日,詹**、詹**、詹**、吴**、陆**、詹**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兴化市临城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少征多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兴化市临城镇人民政府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于2012年10月18日与兴化市土地开发征用事务所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补充协议,对起诉人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詹**、詹**、詹**、吴**、陆**、詹**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詹**、詹**、詹**、吴**、陆**、詹**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兴化市临城镇人民政府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与兴化市土地开发征用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土地征用补偿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詹**、詹**、詹**、吴**、陆**、詹**未产生实际影响,詹**、詹**、詹**、吴**、陆**、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兴化市临城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詹**、詹**、詹**、吴**、陆**、詹**申请再审认为:补充协议中的198.14亩之外的土地未经省政府批准,是非法用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权,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兴化市临城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18日与兴化市土地开发征用事务所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其内容只是确定补偿标准,对起诉人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兴化市临城镇人民政府签订该补充协议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及本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詹**、詹**、詹**、吴**、陆**、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詹**、詹**、詹**、吴**、陆**、詹**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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