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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栾**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法院认为,栾**不服泰州医**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关于栾**反映女儿栾**享受拆迁政策不合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求安置218平方米的平价房,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栾**所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栾**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栾**提起上诉称:信访答复与事实不符,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规定:……(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被起诉人侵犯了栾**及儿子的合法住房权益,违法男女平等原则。请求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栾**对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栾**反映女儿栾**享受拆迁政策不合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栾**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栾**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栾**的上诉意见,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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