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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顾*华诉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诉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行诉初字第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顾**就江苏安**限公司违法用地一事向行政机关书面反映举报,其行为属于信访性质;靖江市国土资源局核查后作出的信访不受理通知是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就该举报问题的答复和处理意见,该信访通知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没有法律效力。顾**因不服靖江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信访不受理通知而提起行政诉讼,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顾**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顾**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上诉人就江苏安**限公司违法用地一事向靖江**源局书面反映举报的行为属于信访性质是错误的。上诉人请求靖江**源局查处江苏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是要求靖江**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实质是要求靖江**源局保护其受损的权利,不属于信访的范畴;二、原审认定靖江**源局的答复和处理意见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没有法律效力错误;三、靖江**源局作出《通知书》的行为是一种变相的行政不作为,“复查”、“复核”是靖江**源局针对2008年第一次用地作出的,现在所说的土地违法是针对第二次用地批准后的违法行为;四、上诉人的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靖江市国土局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靖国土资信不再字(2014)第0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顾**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顾**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顾**的上诉意见,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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