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袁XX以泰州市**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在泰州市海陵区城南街道新高桥村社区花园组56号有一处房产并在此经营泰州市海陵区清心招待所。2013年4月1日上午,城南街道及恒兴拆迁公司徐**、张**、钱**带领二百多人闯进起诉人家,对起诉人用电警棍、橡皮警棍进行殴打,并用绳子将起诉人及妻子绑架至姜堰润江宾馆。4月18日起诉人回家发现房屋已被强行拆除,起诉人房内的物品全被压在里面,家中财产全部被毁,招待所财物也大部分被毁,造成财产损失严重,且无法弥补。被起诉人的行为导致起诉人一家无家可归并失去生活的经济来源。现起诉人要求判决被起诉人的强拆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398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泰州市**道办事处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要求起诉人变更被告,起诉人拒不变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袁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