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学金诉被告兴化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学金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学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学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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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