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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民、何**与兴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国民、何**诉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管辖问题,原告何国民、何**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国民、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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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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