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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杨**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是老东站周边地块改造工程的拆迁户,在2010年9月5日第一批与被起诉人签订拆迁协议,并按协议履约动迁。后发现与自己同为拆迁户的邻居智**家未按期拆迁,补偿的比例超过起诉人拆迁赔偿的一倍多,理应补足起诉人拆迁款80多万元,起诉人多次找有关部门及领导交涉此事,这几年每次都以困难求助的名义对起诉人进行安慰补偿。现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赔偿因其欺骗拆迁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已与拆迁人泰州市**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泰州市海陵区信访局已对此作信访终结,起诉人亦未能提供被起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该案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杨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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