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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与兴化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詹**要求被告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元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元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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