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兴化市**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兴化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兴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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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