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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倪**(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其称:起诉人与第三人刘**、刘*(以下简称第三人)系邻里关系,第三人居东,起诉人居西,中间有2米36公分公共通道。起诉人购买房屋已20年,第三人购买的二手商品房从孙**手上转让才4年,孙**购买才10年时间。2014年4月17日,起诉人发现自己房屋东山墙外公共通道及绿化带共用部位被第三人建了车库,直接影响到起诉人的生活、生产,致使起诉人不能通行、不能修建房屋、不能通风采光等,起诉人便进行举报。靖江市规划局监察大队于2014年5月26日给起诉人书面答复,说明第三人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共通道及绿化带已被第三人占有,建有车库。同年6月8日,起诉人向被诉人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被诉人)举报,要求被诉人撤销第三人在公共通道及绿化带共用部位的土地使用权证,但被诉人怠政不作为。后起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诉人才答复起诉人,明确第三人土地使用权界址和使用年限。至此,起诉人才得知第三人取得了靖国用2010第000663号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从原房主孙**手中转让过来的事实。起诉人认为:1、被诉人提供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公共通道部位的界址作假,把2米36公分通道在界址上标明为间隙,且没有标明起诉人房屋的相邻部位及名字;2、违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要进行公告的程序。第三人从孙**手上购买的是商品房,不是私建住宅,按规定商品房四周的道路、绿化带是公用部位,不可以批给个人使用和占有,明显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且在办证过程中没有按程序公告,没有征得左邻右舍同意,属暗箱操作,程序违法;3、第三人购买的二手商品房,虽然是从原房主孙**手中购买,但孙**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与起诉人是相邻利害关系人,起诉人不清楚他的土地使用权界址的情况。孙**到第三人是承上启下,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可分割;4、开发商开发该宗土地,是国有土地,首先要选址,其次要有规划许可,还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给被诉人。被诉人收到土地出让金后,给开发商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此证明第三人购买的二手房是商品房,不是私建住房。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四周的公共通道、绿化带是公用部位的土地,使用权不可确定给孙**到第三人私人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被诉人借口找不到规划图纸,无信息提供,这是为第三人取得该地找借口规避法律。现起诉人请求立即撤销被诉人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证,维护起诉人使用公共通道、享受绿化带间新鲜空气不受阻碍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起诉人与被诉的土地证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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