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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起诉人石泰云以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原泰兴镇(现泰兴市济川街道)周曾村村民,2003年起诉人购买原泰兴镇周曾村五间集体用房用于居住并开设诊所,2005年该房被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违章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致起诉人无房居住。2006年起诉人根据原泰兴镇人民政府的信访答复申请办理建房报批手续,原泰兴镇人民政府亦批准起诉人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并划定四址。此后起诉人在此四址上建设房屋,却四建四拆。因此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出信访申请,但被起诉人作出《关于石泰云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起诉人提出的补偿被拆迁房屋、赔偿营业损失的要求均不予采纳。故起诉人请求法院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关于石泰云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被起诉人依法变更起诉人的宅基地并赔偿起诉人因拆迁而造成的营业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对被起诉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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