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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泰兴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对泰兴市济川街道三泰村八组66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行为无效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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