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对泰兴市济川街道三泰村八组66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行为无效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