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作出泰计征决字(2014)1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泰计征决字(2014)1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审查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