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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收到起诉人周**以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泰兴市**民委员会为被告,以叶**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第三人系邻居,起诉人居*,第三人居西,第三人门前及东侧与起诉人之间有一块承包地。2004年左右,第三人沿路道私自修建围墙,并占用部分道路,该路段系起诉人出行的必经之路,严重妨碍了起诉人的正常通行。为此,起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2010年9月27日,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向起诉人出具《关于周**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承诺:占路建房问题,由土地管理部门及镇村建科依法查处;围墙问题,由村委会依法诉讼,清除集体公地上的障碍物,但涉案违章建筑至今仍未拆除。现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起诉人按照答复意见的承诺,限期履行处理起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根据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要求两被起诉人履行职责,系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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