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赵*诉某市甲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确认某市甲镇人民政府拆除起诉人位于甲镇乙社区丙庄七组房子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供的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其被拆迁房屋所涉地块的动迁工作系**民委员会实施,该行为并非某市甲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应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解决其诉求,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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