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利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