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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制品厂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制品厂(下称双马木业)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双马木业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双马木业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沭阳**制品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业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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