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制品厂(下称双马木业)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双马木业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双马木业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沭阳**制品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业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