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4)宿中行诉终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陆**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一审起诉请求判令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宿城区人社局)恢复起诉人的事业编制、改缴事业性质养老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陆**诉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宿城区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涉及原乡镇卫生院改制后人员身份转换问题,属政策调整范围。行政机关对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革的行为,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一审裁定对陆**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后,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理由是: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宿城区人社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其将上诉人的事业性质保险改为企业性质保险,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恢复其事业编制,改缴事业性质养老保险应属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案涉及的原乡镇卫生院改制后人员身份的转换,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改制所遗留的历史问题,属政策调整范围。行政机关对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革的行为,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该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陆**不服一、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宿迁**卫生局、宿城区人社局将申请人的事业性质保险改为企业性质保险,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宿迁**卫生局、宿城区人社局恢复其事业编制,改缴事业性质养老保险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涉及原乡镇卫生院改制后人员身份的转换,属政策调整范围。行政机关对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革的行为,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该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陆**的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陆**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