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兴**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市人社局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罚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人社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宿人社察罚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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