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宿迁市洋河新城城南液化气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住建局于2015年3月2日以被申请人已承诺交纳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住建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宿建罚决(2014)第07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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