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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与泗洪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小诉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登记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董*小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泗洪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董*小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泗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泗洪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董*小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小撤回对泗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明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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