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辉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宿城区人社局)要求撤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一案,本院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