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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与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盛*明诉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沭阳县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沭阳县住建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盛*明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住建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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