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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东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上诉称,文革时期,当时的东阳县人民政府以扩建南街为名,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赔偿任何经济损失,强行拆除傅**所有的房屋,并在被拆房屋地基上盖起“东阳县百货大楼”。2009年10月,东阳市人民政府以“红椿巷旧城改造”名义又拆除了百货大楼,并对该土地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没有给傅**户任何补偿。因傅**夫妇早已去世,蒋**作为其合法继承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东阳市人民政府作为财产直接侵害人,也系适格被告。蒋**的起诉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也符合受理条件,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蒋**对诉请返还的房屋并不享有权利,故其与政府拆除该房屋的行为间并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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