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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瑞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诉瑞安市人民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温州**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浙温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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