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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与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裘**因其他(公安)一案,不服绍兴**民法院(2015)浙绍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裘**上诉请求:1、依法确认三个单位勾结伪造事实的非法犯罪事实;2、责令三被告根据犯罪事实程序责任进行赔偿;3、追究浙江省政府、公、检、法各部门财务公开,将把我从北京市马家楼救助中心带回浙江**仁派出所关押所产生的费用予以公示;4、公开处罚滥用职权、颠倒是非的省级官员;5、此案重大,牵涉面广,移送最高院审理、彻底审理本案,要求赔偿500万元、按责任大小分担;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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