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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义乌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上诉称,根据《楼西塘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之规定,孙**应当只能获批24.656平方米建房用地,但其兄孙美德系楼西塘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帮孙**违法获得117平方米的宅基地审批。同样根据《楼西塘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之规定,陈**应当可以获批宅基地,但是孙美德拒绝为陈**办理宅基地申报手续。义乌市人民政府超额批准孙**的宅基地,导致楼西塘村已经没有相应的集体土地审批给陈**使用,陈**作为楼西塘**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的资金、资产、资源均享有相应的权利,且陈**提起本案诉讼是依法行使监督权。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基本事实,直接驳回陈**的诉讼请求明显违法,应当对承办法官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虽然系楼西塘**济组织成员,但是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就孙**获批的宅基地并无特殊的权利,故陈**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综上,陈**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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