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台州**民法院(2015)浙台行受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蒋**上诉称,原审法院不立案受理上诉人的纠纷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台州**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的请求事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