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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毛**因其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毛**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省人社厅作出《复核意见书》的依据与事实不符,故申请要求其提供三点政府信息及认定依据与法律条文,但省人社厅拒绝作出答复。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毛**要求省人社厅履行劳动行政管理职责,就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问题作出答复而引发的纠纷。从涉案《复核意见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来看,其系要求省人社厅告知其作出《复核意见书》所采纳的证据及事实、法律依据,实质上系信访方面的咨询和答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此类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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