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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杭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其诉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余杭人社局)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余杭人社局劳动监察人员泄露举报人姓名违法违纪,不可能依法查处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均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余杭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泄露举报人张**的姓名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判令余杭区人民法院法官隐瞒证据,串通伪造证据,拖延不予办理,不履行法官义务,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张**起诉时的诉请及理由,其系认为余杭区人社局泄露举报人张**的姓名的行为违法。该行为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向张**释明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但张**坚持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张**的第二项再审请求系要求判令余杭区人民法院行为违法,该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在一审时经余**法院向其释明,张**已经放弃该项诉请,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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