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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绍兴**土资源局、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叶**因其诉绍兴**土资源局、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绍兴**民法院(2015)浙绍行受终字第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叶**申请再审称:叶**于1997年采取虚报在册人口等手段,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建房,遭到叶**举报后,绍兴**土资源局、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便帮助叶**对叶**实施打击报复,叶**合法批建的围墙被强行拆除。叶**18年来一直未中断向各职能单位反映问题,2013年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并未立案。请求:1、认真复查叶**18年来举报叶**违法建房但两被申请人极力庇护至今未予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2、两被申请人打击报复叶**,致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支持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3、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上虞**理局(现为绍兴**国土资源局)于2001年4月4日即对叶**非法占地构筑围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自行拆除,并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现叶**提起诉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同时,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拇指缺失致残与两被申请人庇护违章存在关联,其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事实根据这一起诉条件。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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