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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宁波**教育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俞**因其诉宁波**教育局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宁波**民法院(2015)浙甬行受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俞**申请再审称:自己在精简时的身份是业余教育专职干部,不是代课教师,要求撤销宁波市**鄞教信处字(2005)第No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宁**育局甬教信访终(2005)2号《信访事项复核终结书》,撤销原一、二审裁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国务院[91]20号、[91]人字第403号文件精神,补发一切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俞**起诉时的诉请和提供的材料,其认为自己自1960年参加工作,任横溪区长期代课教师,并参加过教师培训,不能作为精简对象,要求宁波**教育局为其落实教师退职退休待遇。该诉请事项涉及代课老师提出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等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至于俞**要求撤销宁波**教育局鄞教信处字(2005)第No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宁**育局甬教信访终(2005)2号《信访事项复核终结书》的再审申请事项,因起诉时并未提出,故不予审查。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俞**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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