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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湖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其他一案,不服湖州**民法院(2015)浙湖行受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请求市委市府市人大常委会保护我的人身自由,请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信件,此行为属于信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上诉人对该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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