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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戚惠法等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陆**、戚惠法、汪**、朱**上诉称:1.2007年新风村集体所有土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后,由杭州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杭州市人民政府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颁发给杭州笕**限公司用于商业行为属于违法。2.案涉土地原经批准用于建设新风社区安置房,杭州市人民政府将案涉土地使用权颁发给杭州笕**限公司用于商业开发,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其批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陆**等四人对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杭江国用(2012)第10008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起诉材料,原新风村的集体土地经过征收程序,性质已变为国有土地,陆**等四人对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并不享有使用权或其他权利,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也未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因此陆**等四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间并无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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