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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毛**因其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毛**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毛**并未持浙江省**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毛**同志突发性耳聋的复议意见》向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职业病或工伤认定,省人社厅作出《复核意见书》的依据与事实不符,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毛**不服省人社厅作出的《复核意见书》引起的争议。毛**对浙江省**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毛**同志突发性耳聋的复议意见》认定结论有异议,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省人社厅作出《复核意见书》对其信访事项作出了终结处理。该行为系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信访条例》所做的相关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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