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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台州市信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飞诉台州市信访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台州**民法院(2015)浙台行受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一)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与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有密切联系,被上诉人违反《信访规定》压案不查、渎职失职,不依法作出复核意见,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严重侵犯时得不到保障,其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二)上诉人认为台州市信访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2005)行立他字第4号文件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不能作为不立案的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起诉状,上诉人刘*飞诉请确认台州市信访局未依法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信访复核决定违法,要求责令台州市信访局作出信访复核决定。但台州市信访局未作出信访复核决定的行为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刘*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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