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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刘**等与建德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等15人上诉称:原审以“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缺乏法律依据。1.上诉人所诉事项的实质内容是由于被上诉人行政违法所造成的劳动人事纠纷和向被上诉人追偿劳动给付义务,与所谓的“历史遗留政策性问题”不具有关联性;2.就算与历史遗留问题存在一定的关联,也缺乏据此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3.上诉人的诉讼事项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四项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审裁定未作具体的理由裁明,完全是在偷换法律概念,歪曲法律,是以莫须有的依据和理由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等15人诉称自己是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从事电影放映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要求被上诉人建德市人民政府解决其身份、待遇等问题,其所诉事项属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故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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