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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与诸暨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屠*上诉称:1.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不受诉讼期限规定;2.上诉人的陈述与证据已阐明上诉人从92年6月起就用各种形式维护自己权利,于2000年起诉而石沉大海,后根据法院回复而重写诉状又石沉大海,后上诉人于2015年5月起诉;3.上诉人两次补正内容,提供了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侵权事实与违法的证据,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上诉人违法、侵权行为以及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已明显超过了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屠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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