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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诉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台州**民法院(2015)浙台行受初字第12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事项是针对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必然具有可诉性。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是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应该审查的范围,而非上诉人向台州**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事项。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公民房屋登记、管理的相关信息,不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原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上诉人陈**的起诉涉及落实私房政策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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