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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浩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杭西行初字第167号行政裁定。陈*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陈**于2015年7月23日向杭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监督拆迁人“转塘街道办事处、杭州市西湖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履行提供评估报告、张榜告示评估结果、协议备案三项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陈**主张2005年转塘镇梦园路段拆迁过程中,拆迁人转塘街道办事处、杭州市西湖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未提供评估报告、未张榜告示评估结果、未将拆迁协议备案,以要求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为由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申请书》。陈**主张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职责的依据是原《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废止。而现行有效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并未授权国土资源部门有陈**主张的职责,陈**亦未能提供其他法律法规依据据以证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其主张的职责。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具有对陈**请求事项作出实体处理的职责。陈**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陈**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而两个条例的第三条均明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说明涉及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管理的部门仍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在一审也未否定。2.本案中,杭州市西湖区转塘人民政府及杭州市西湖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为实施折迁上诉人房屋的部门,而两部门都是被上诉人管理的部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下列条件:(1)上诉人主体合法。上诉人是房屋拆迁补偿中被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而侵犯上诉人权益的部门是被上诉人法定管理的部门。(2)被上诉人的主体合法。被上诉人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属下的行政机构。(3)上诉人起诉的理由合法。(4)本案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符合一审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明显枉法,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杭西行初字第167号行政裁定书。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1.2015年3月2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人陈**《依法履行行政管理申请书》,要求答辩人履行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拆迁人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及西湖征地事务所根据协议和拆迁方案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后进行了查证,根据征地拆迁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本案所涉材料存于杭州市**湖分局,对此答辩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西**局发出了责令其履行职责的函件,并多次电话告知了上诉人,其所需的相关信息由西**局办理。2.上诉人陈**要求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依据是原《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该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废止,而现行有效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并未授权国土资源部门拥有上诉人所主张的职责。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主张2005年转塘镇梦园路段拆迁过程中,拆迁人转塘街道办事处、杭州市西湖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未提供评估报告、未张榜告示评估结果、未将拆迁协议备案,根据原《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28日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申请书》,要求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监督上述两拆迁人履行提供评估报告、张榜告示评估结果、协议备案三项职责。于2014年5月1日废止的《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现行有效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上述二条例均未授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上诉人主张的职责,同时陈**亦未能提供其他法律法规依据,据以证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其主张的职责。故被上诉人不具有对上诉人请求事项作出实体处理的职责,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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