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诉杭州市**城分局行政争议一案,上诉人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行受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称,原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所提之诉,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因此,上诉人杨**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