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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杭州市**城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诉杭州市**城分局行政争议一案,上诉人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行受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称,原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所提之诉,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因此,上诉人杨**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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