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与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拱墅区政府)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杭拱政征补字(2015)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四项内容的申请。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拱墅区政府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杭拱政征补字(2015)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四项内容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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