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与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0日向杭州**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申请强制执行杭上政征补字(2015)第4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四项。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本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杭上政征补字(2015)第4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四项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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